2021年11月在格拉斯哥舉行的第26屆聯合國氣候大會(COP26)會議上,其中一項重要公告就是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(IFRS)基金會」發起成立「國際可持續發展標準委員會」(ISSB)。此舉表示除了全球報告倡議組織(GRI)外,名列首位的多家可持續發展報告組織,正在以協調的方式制定報告標準的基準,而且很可能被許多司法管轄區採納為強制性報告的基礎。
本期審視了為甚麼一套由「國際可持續發展標準委員會」領導、以投資者為中心的匯報標準,會引起對可持續發展報告的目的的質疑:到底報告主要是投資者盡量降低風險和尋求財務機會的工具,還是作為企業責任的更深層次指標,以確保公司的運作是基於更廣泛和更長遠的社會利益?而此爭議的中心點正是“雙重實質性”這概念,因為它確認了風險與機遇從財務和非財務角度看都是實質性的,而公司和金融機構必須就其決策對人、社會和環境的實際和潛在不利影響進行管理並承擔責任。